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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民法典时代下的继承新规

2021-01-25    来源:中国老年文化

2020年已步入尾声,在随之而来的2021年,我们也将迎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完善现行法律中相对滞后的规定,实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从出生到坟墓”的全部保护。其中民法典继承编作为处分公民个人财产的“最后一站”,其中的新规定无不在彰显和强调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与保护。本期我就带大家共同学习民法典继承编中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四大新规。

一、新增两种订立遗嘱的形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订立遗嘱的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但是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遗嘱人受限于身体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书写自己姓名,前述遗嘱形式并不能涵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常用方式,如以打印或录像方式订立遗嘱。实践中,法院对于这两类遗嘱的效力也一直存在各种争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对此,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和1137条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订立遗嘱。

但是,读者朋友仍需注意,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还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形式要件。如录像遗嘱在订立时,现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而打印遗嘱不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见,遗嘱作为遗嘱人对于个人财产作出的最后一道处分命令,必须严格遵守其形式要件。遗嘱人切不可为了省事、方便,在订立遗嘱时“偷工减料”或标新立异,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二、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人订立的数份遗嘱中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含义可简单理解为,如果你在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此后若想撤销或变更这份遗嘱中的内容,则必须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以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均无法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这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不仅不利于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也严重损害了遗嘱人基于真实意愿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1142条第3款明确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步入民法典时代的大家,再也无需纠结于遗嘱类型。只要所立遗嘱符合任意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大家就可以按照本人真实意愿,随时随地根据赡养等情况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基于公证处的公信力和公证程序的公正性、严谨性,公证遗嘱真实性一般均会被认可。因此还是建议大家订立遗嘱时,优先考虑公证遗嘱,从而减少遗嘱继承过程中各方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争议。

三、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种类地不断增多(如虚拟财产的出现),遗产继承变得更加复杂。加上二胎政策的放开,家庭内部人员结构也将日趋复杂。面对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避免遗产损毁、保证遗产安全是遗产继承分割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继承法》中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等配套规定,导致遗嘱执行人制度已基本沦为一纸空文。故,针对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至第1149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争议解决程序、职责范围、责任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从而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因此,步入民法典时代后,被继承人在设立遗嘱时不仅应对遗产归属作出分配安排,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生前就选择专业、可信赖的遗嘱执行人,以保持被继承人过世后其遗产的安全完整以及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若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选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依然可以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避免因一方挥霍、转移、隐匿被继承人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四、新增“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时,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继承权。这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一项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任一行为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宽恕制度,不仅给犯错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再次体现出民法典对于被继承人意志自治的尊重。只要被继承人原谅继承人,法律即不再代替被继承人,强制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不过,鉴于目前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具体形式,故建议被继承人若确实原谅了犯错的继承人,则尽量采取遗嘱形式,将被原谅者明确列为继承人,从而避免在未来继承纠纷中,各方就被继承人是否宽恕了犯错的继承人产生纠纷。

上述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规定,均体现出民法典对于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并为被继承人过世后按照其意愿处置遗产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因此,各位读者尤其是老年朋友,应当尽可能利用民法典赋予的权利,通过订立遗嘱给继承人带来财富,也给家庭带来和睦。同时身为子女,在父母健在时,也应当多多陪伴他们,尽到子女的义务,也是报答父母的养育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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